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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视河南:以案说法 小额诉讼程序

时间:2022-10-29     作者:付宝军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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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笔者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一个小区物业公司(下简称A物业公司)起诉了笔者的当事人,A物业公司代理人称他们是从我当事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C物业公司)接手的物业管理服务,在庭审质证中,笔者询问该物业公司代理人是否取得当事人小区(下简称Y小区)物业管理权限时,该代理人说是通过竞标获得的物业管理权,可是案卷中他未能提供任何物业竞标取得小区物业服务资质的证据,仅仅提供了一个单方物业公司盖章的移交协议,另外一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连个日期都没的协议书,用来证明他们取得小区物业管理权,庭审中法官还等了他半小时都没拿出任何证据。

法庭调查中,当法官询问物业公司的服务资质时,该物业公司代理人称,他们是竞标所得,但是仍然没有提供取得该小区物业服务权利的证据;开庭期间,物业公司没有提供其他任何有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如此清楚的法律规定,在本案中法庭却判决我的当事人小区的业主限期向A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

就这样一个简单的案件,法庭使用了小额诉讼程序,结果判决就支持了该物业公司的诉求,那么,笔者想问:是不是说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官就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来确定当事人对错?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还是不是法律依据,诉讼中一旦使用小额诉讼程序是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成了一句空话?作为小区业主的物业费大部分都是万儿八千,发生纠纷都需要使用小额诉讼程序,这样是不是通过使用这个程序就剥夺了所有作为物业纠纷诉讼中业主的上诉的权利?

根据判决书叙述内容,笔者谈一下案件庭审事实:

1、庭审中根本就没听到过原告A物业公司提过B置业公司,B置业公司是从哪里来的?原告证据中也没有这个企业的任何证据,判决中的内容从哪里来?

2、B置业公司与C物业是公司两个不同的企业法人,B置业公司在本案中既不是原告又不是被告,被告又未提供任何涉及他的相关证据,他签订的东西对被告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3、C物业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还在生效,不经被告(所有业主)同意,没有业委会聘请、签约,被告提供一张单方盖章、另一方既没有签字有没有盖章,连个日期都没有的移交协议书,将其权利转让给原告对被告是否产生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这些法律规定原告是否应当执行?

5、法庭“以事实为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的公正执法表现在哪里?

(本文稿件由案件当事人提供 来源:微视郑州 付宝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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