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笔者代理一起民事案件,一个小区物业公司(下简称A物业公司)起诉了笔者的当事人,A物业公司代理人称他们是从我当事人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公司(下简称C物业公司)接手的物业管理服务,在庭审质证中,笔者询问该物业公司代理人是否取得当事人小区(下简称Y小区)物业管理权限时,该代理人说是通过竞标获得的物业管理权,可是案卷中他未能提供任何物业竞标取得小区物业服务资质的证据,仅仅提供了一个单方物业公司盖章的移交协议,另外一方既没有签字也没有盖章连个日期都没的协议书,用来证明他们取得小区物业管理权,庭审中法官还等了他半小时都没拿出任何证据